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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用七条“铁律”严管公务用车
2008-5-21 18:25:26 文章来源: 文章添加员:

 

 近日,石嘴山市纪委针对全市党政机关在配备和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报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用七条规定从严管理党政机关机关公务用车。具体规定为: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要坚持节俭、方便的原则,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使用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和《对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等规定。

二、严禁借用占用车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向企业和下属单位换用或者借用小汽车,不准贷款或者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不准接受企业或者下属单位赠送的小汽车,不准以下属企事业单位或者学会、协会等名义购买小汽车,不准用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

三、加强公车管理使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制度。各单位可有一辆公务用车相对固定于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使用,以服务部门业务工作为主,禁止领导干部使用专车。严禁使用公车从事婚丧嫁娶活动,严禁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严禁党员干部驾驶公车,严禁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用公款办理驾驶执照,严禁在汽车的配备使用中相互攀比。

四、严格车辆更换程序。党政机关现已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确需更换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处置,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交国资委调拨或集中公开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借领导班子换届或者领导干部职务调整、交流、调动之机违规购置更换公务用车。

五、加强驾驶人员监管。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驾驶人员要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经济处罚的,罚款一律由个人承担,单位不得报销。下班后,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地点,保证车辆安全。

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党政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单位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违纪责任及处罚。凡违反本规定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构成违纪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驾驶人员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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