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纪委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诉辩护权、申诉权,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案件审理工作中通过对受处分人员二次审理谈话,保障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知情权,消除受处分人员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和误区。在处分决定下发前后,审理人员通过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既对他们进行党政纪教育,又耐心细致的向他们讲清违纪行为的性质,量纪处理的政策依据等内容,保障受处分党员干部对案件审理工作和量纪政策的知情权。
二、在党纪处分执行中通过细致的工作协调,保障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申诉辩护权。对审理的每一起违纪案件,审结后,需要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审理人员并没有将《征求意见书》一发了之,而是在主管常委带领下,将《征求意见书》亲自送达到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并向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说明必须履行的程序,如,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受处分党员违纪事实和处分的初议意见。受处分党员可以提出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进行辩护,基层党组织可以对市纪委的《征求意见书》提出不同的意见等事项。通过深入细致的协调工作,保证受处分党员的申诉辩护权利得到保障。2005年以来,市纪委共向基层党组织发《征求意见书》10份,收到基层党组织回复《建议书》10份,其中对市纪委提出的处分意见不同意见的《建议书》一份。
三、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要求,在处分决定中明确告知申诉权,明确程序公正,维护好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申诉权利。2005年以前,市纪委在下达的处分决定也明确告知申诉权利,但不够规范准确。2005年3月宁纪办[2005]11号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全区各级纪委办理的案件在处分决定表述中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后,市纪委组织审理干部认真的学习,在处分决定中规范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申诉权利告知表述词语,并严格把关保证每一份处分决定不遗漏申诉权利告知的内容。
2005年以来,市纪委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从以上三个方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效的保障了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诉辩护权、申诉权。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2005年以来共审理各类违纪案件13件,给予10名党员干部党纪处分,其中开除党籍1人,留党察看1人,党内严重警告4人,党内警告4人,免于处分3人,未发生一起不服处分决定而申诉上访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