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市委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石嘴山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市委常委会议决事项表决办法》。 《办法》规定了市委常委会表决的四项原则:1、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2、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原则;3、维护市委权威和班子团结原则;4、确保市委政令畅通原则。明确了市委常委会表决的事项为:1、召开市委全委会的意见,提交全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需全委会讨论通过的重要决定意见等。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市委全委会决议的措施办法。3、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缁嵛榷ㄒ约暗车淖陨斫ㄉ璧确矫娴闹匾侍狻?、市人大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和石嘴山军分区党委以及市委的各类领导小组请示的重要事项。各县区党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向市委请示的重大问题。5、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干部教育、监督和奖惩工作。6、市委向自治区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7、其他需要市委常委会做出决定或研究通过的事项。 《办法》规定凡属市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书记、副书记、常委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根据《中共石嘴山市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应进行表决或暂缓作出决定。 《办法》规定市委常委会表决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对所要决定的多个事项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人表决。举手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书记、副书记、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对市委常委会议表决作出的决定,书记、副书记和各常委必须坚决执行,按照常委会决定和工作分工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如个人有不同意见,应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提出保留意见,并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